第二章 責任內容 第六條 領導班子對職責范圍內的黨風廉政建設負全面領導責任。 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是職責范圍內的黨風廉政建設第一責任人,應當重要工作親自部署、重大問題親自過問、重點環節親自協調、重要案件親自督辦。 領導班子其他成員根據工作分工,對職責范圍內的黨風廉政建設負主要領導責任。 第七條 領導班子、領導干部在黨風廉政建設中承擔以下領導責任: ?。ㄒ唬┴瀼? ?。ǘ╅_展黨性黨風黨紀和廉潔從政教育,組織黨員、干部學習黨風廉政建設理論和法規制度,加強廉政文化建設; ?。ㄈ┴瀼芈鋵嶞h風廉政法規制度,推進制度創新,深化體制機制改革,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腐敗; (四)強化權力制約和監督,建立健全決策權、執行權、監督權既相互制約又相互協調的權力結構和運行機制,推進權力運行程序化和公開透明; (五)監督檢查本地區、本部門、本系統的黨風廉政建設情況和下級領導班子、領導干部廉潔從政情況; ?。﹪栏癜凑找幎ㄟx拔任用干部,防止和糾正選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風; ?。ㄆ撸┘訌娮黠L建設,糾正損害群眾利益的不正之風,切實解決黨風政風方面存在的突出問題; ?。ò耍╊I導、組織并支持執紀執法機關依紀依法履行職責,及時聽取工作匯報,切實解決重大問題。 |